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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oogle 敗訴了,不過付費軟體服務還是沒有回來!

shihung(shihung) 一般網友
發文: 25 經驗: 93
發表於 2012-02-04 09:07
帥哥穎說:
政府存心想讓我們和美國斷交= =...

早已斷交很久了...........
表情 #4
lucino(lucino) 一般網友
發文: 17 經驗: 201
發表於 2012-02-04 09:31
Marco說:
僵了這麼久,其實 Google 和北市府都有道理,但身為 Android 玩家的我們卻是最大的受害者
受害最大的是玩家?應該是Android開發人員吧~

最諷刺的是,政府不斷在推動Opendata,希望眾家高手來使用Opendata開發App,藉此推動ICT產業發展。結果呢?另外一方面政府不讓Google販賣收費軟體,請問這叫眾家高手開發免費軟體然後喝西北風嗎?

Yahoo上面賣的軟體、趨勢 線上 賣的防毒軟體,要不要「符合消保法規範」?

ㄚ米(NERV) 一般網友
發文: 8,829 經驗: 10,330
發表於 2012-02-04 09:42
實在這些事情上
不管是消費者或者業者都是雙輸的狀況
現在連公家機關也得不到好處

但回想一下
當初是誰主張要鑑賞期?
消費者
結果希望有鑑賞期的消費者得到什麼?
付費程式被下架(還只有在台灣)

或許有些人覺得
"那還不是因為公家機關要求所以才讓google下架"
但在這民粹的時代
很多事都是因為民意而被推動

最後想想
推動的是消費者,輸的也是消費者
到底消費者要的是無理的嗎?
也不盡然
但有時候真的是不是要到那麼超過?那就真的要好好思考
我個人還是呼籲大家理性思考
才能創造雙贏的局面
(嘛....也只是我個人意見,大家參考看看就好)
祝 玩機愉快
RJ(rjhowmanyo) 一般網友
發文: 86 經驗: 382
發表於 2012-02-04 09:56
I'm薰說:
 七天講難聽一點遊戲不知道破玩幾次了GOOGLE標準都一樣台北你是覺得... 恕刪

同意
消費者的確很多都會鑽漏洞
破關以後就刪掉也是人之常情
何況是智慧型手機的遊戲七天內破關不會太難(EX:很生氣的鳥)

我是還滿迷單機RPG   且都買正版
不過我必須坦承 破關以後都是刪掉 甚至很多不會玩第二次

政府應該要聽聽消費者的心聲     更不要忽視GOOGLE的考量
法律有漏洞 可以想辦法解決或者增設條例  太強硬不是好事
茂茂(html0777) 一般網友
發文: 52 經驗: 476
發表於 2012-02-04 10:19
  15分鐘真的就蠻夠了阿
真不知道政府在幹麻
苦的是消費者耶!!!
 
guayih(guayih) 一般網友
發文: 616 經驗: 3,892
發表於 2012-02-04 10:26
看到一些莫名奇妙的回應....

一個遊戲如果讓你在七天破N次,那還收費幹嘛?你要保護軟體開發者,怎麼不想想消費者的權益?一個程式要耐用到七天以上才值得讓人掏錢出來買吧?做不到?收費就低一點嘛!不然是做出來騙錢啊?

再說Googlo,如果因為他們放棄大陸市場,就覺得我們應該乖乖聽話,照他們的做,那他們和咱們強硬的台北市政府有什麼不同?用得著您替他說話嗎?

還有那些硬是要破解的,你不想付費支持軟體開發者,用不著這麼大聲的說出來,別人還要養家活口咧
亨堡(berontw) 一般網友
發文: 201 經驗: 1,364
發表於 2012-02-04 12:18
什麼叫態度?
在學校時規定要穿制服,頭髮不能太長,
大家雖有怨言,但還是會遵守校規!!
在服役時遇到不合理的命令,你還是要服從!!
出社會後面對不友善的客戶,你還是會想辦法溝通,滿足客戶才能拿到訂單!!
面對困難,還是努力把事做好,這就是態度,
目前看來Google跟很多人都忘了什麼叫作態度!!!
滿足人類慾望(jkwang168) 一般網友
發文: 28 經驗: 293
發表於 2012-02-04 13:02

以 Apple 借鏡, 目前的結果如何 ?

日斤=昕(fishman8) 一般網友
發文: 1,516 經驗: 4,296
發表於 2012-02-04 14:35
 原 處分機關明知 Google Inc 於 l00年 6月 26 日已停止
AndroidMarket臺 灣用戶使用下載付費應用程式之服務 ,
AndroidMarket網 站相關服務條款違反消保法情形 已不存
在 ,仍 以訴願人未盡改善義務 而課予裁罰 ,顯 未依消保
法 第 33條 規定調 查訴願 人有何違法行 為及訴願 人與  
Google Inc分 屬 不 同法 人等情 ;又 原處分機 關屢 主張
Apple與 Groupon已 修 改其服 務條 款 ,惟Apple與 ‵
Google Inc 之交易模式與訴願人不同 ,原 處分機關刻意忽略
此點 ,且未說明課處訴願人罰鍰 100萬 元之理由為何 ,
且與其 自訂之 「臺北市政府處理違反消費者保護法及臺
北市消費者保護 自治條例事件統一裁罰基準」第 2點 第 5
項依違規玫數加 重處罰規定不符 ,顯 有裁量濫 用之違
法 ,本件處分顯有瑕疵 ,爰 請求撤銷原處分 。



結論:台北市政府你好大的官威
~*
pops(ckc88108810) 一般網友
發文: 376 經驗: 1,794
發表於 2012-02-04 14:44
自己也都知道是過時的法規
不知道還在那邊凹什麼表情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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