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習慣到便利超店繳費的人,照過來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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鴨鴨(ducklin) 一般網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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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06-03-17 14:07
如果您常在便利商店繳費的習慣,注意一下這則新聞喔! http://tw.news.yahoo.com/060317/15/2y3mf.html
鴨鴨(ducklin) 一般網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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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06-04-11 19:10
到超商繳水電、瓦斯等稅費,店員會給你一張繳費證明單據,但單據所用的紙張是感熱紙,若不收在陰暗處,一段時間後就會「見光死」,單據上的數據漸漸模糊,但是,單據上竟註明繳款人必須保存六個月;一位台北市民在超商繳交牌照稅後,出現沒有入帳的爭議,卻因單據泛白而難以據理力爭。 台北市議員林晉章認為,這種暗藏陷阱的制度實在「吃人夠夠」;台北市政法規會主委陳清秀更直言,法規沒有明文規定單據要保存多久,但要繳款人單方面扛起付款舉證的責任,的確有待檢討。 林晉章和北市府都接獲市民陳情指出,包括監理單位的牌照稅、燃料稅,警政單位的交通罰單,以及學費、水費、電費、瓦斯費、停車費、刷卡金等,都委由超商代收,提供更便民的服務,但超商給的收據上都有一行字,要求繳款人「自行保存六個月」,繳了錢的市民事後卻收到催繳函,出現受款單位沒有入帳的怪現象。 這位市民找出繳費單據,但因為感熱紙受光線影響而嚴重泛白,繳費事實幾乎消失不見,使他空有單據卻百口莫辯。林晉章認為,單據屬於感光紙,這種紙最怕光,但單據上並無警語提醒繳款人注意保存條件,導致單據泛白的過失不在繳款人,超商和委託代收單位應重新檢討作法。 北市法規會主委陳清秀、副主委林淑華接獲本報詢問後,查遍相關法令,確認要求繳款人保存單據六個月的作法並無法源依據。陳清秀說,依民法規定,主張債務清償的人須負舉證責任,因此,繳款人提出繳款單據是保障自身權益的重要證據,不過,到底要保存多久?目前沒有明確的規範,例如依行政程序法,人民欠稅、欠費,從積欠日起五年內都可以追繳,如要證明是受款單位作業失誤,繳款人是否要保存單據長達五年? 版權聲明 http://udn.com/UDN/copyright.ht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