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開車、騎車別玩手機!1/1 元旦起真的要罰啦

guest(guest) 一般網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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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2-12-27 01:55
Marco說:
只要在路上拿起來「操作」就不行啦不管是按導航、看時間、調音量或聽歌換下一首這些的... 恕刪
這麼說來看手錶的時間不也是一樣的動作嗎? 看手錶要不要罰呢? 停紅綠燈時轉頭與旁邊的人聊天要不要罰? 顯然不用, 因為這些不是實施條例中的裝置或行為。

樓上有人說SONY的手錶, 如果是說SmartWatch, 那至少就符合規範中的第三條之一與之二, 一樣是不可以使用的裝置, 但是戴在手腕上也許不符合"手持"這個必要條件=.=

依照實施辦法, "手持"是觸犯法條的必要條件, 就像使用免持還是可以打電話一樣。如果放在車架上操作就沒問題了?
不管是未修改前的條文還是修改後的條文, 都是圍繞著手持打轉, 但重點真的在於手持? 沒有針對實際會造成危害的狀況去詳細規範, 手持當然是最可能造成危險的狀況, 然而只把重點擺在手持, 真的是...

而且這只需要警察認為他看到了, 就可以開罰, 雖然說會加強舉證的部份, 但警察依然可以自由心證。

這種規範當然是立意良好, 我也贊成, 但目前看起來似乎矯枉過正, 而且也不夠周詳...
這種不周詳的法條, 感覺就像把Google Play的付費市場逼出台灣那條一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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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1條之1(有礙安全駕駛之電子產品或其應用程式之處罰)

  汽車駕駛人於行駛道路時,以手持方式使用行動電話、電腦或其他相類功能裝置進行撥接、通話、數據通訊或其他有礙駕駛安全之行為者,處新臺幣三千元罰鍰。 
  機車駕駛人行駛於道路時,以手持方式使用行動電話、電腦或其他相類功能裝置進行撥接、通話、數據通訊或其他有礙駕駛安全之行為者,處新臺幣一千元罰鍰。 
  前二項實施及宣導辦法,由交通部定之。
----http://motc.ehosting.com.tw/page01.aspx----

汽車駕駛人行駛道路禁止以手持方式使用行動電話相關裝置實施及宣導辦法

第一條  本辦法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三十一條之一第三項規定訂定之。

第二條  汽車駕駛人於行駛道路時,禁止以手持方式使用行動電話、電腦或其他相類功能裝置,進行撥接、通話、數據通訊或其他有礙駕駛安全之行為。
汽車駕駛人之車輛,於道路已停車或臨時停車穩妥靜止時,得不適用前項規定。

第三條  本條例第三十一條之一第一項及第二項規定所稱其他相類功能裝置,指相類行動電話、電腦並具有下列各款之一功能之裝置:
一、     撥接、通話、數據通訊。
二、     發送、接收或閱覽電子郵件、簡訊、語音信箱。
三、     編輯或閱覽電子文書檔案。
四、     顯示影音、圖片。
五、     拍錄圖像、影像。
六、     連線網際網路社群或其他平臺服務。
七、     執行應用程式。

第四條  本條例第三十一條之一第一項及第二項規定所稱其他有礙駕駛安全之行為,指以手持方式使用行動電話、電腦或前條規定之相類功能裝置,操作或啟動前條各款所列功能之行為。但該行為有其他法令規定許可者,不在此限。

第五條  執法人員於攔檢汽車駕駛人行駛道路以手持方式使用行動電話、電腦或其他相類功能裝置進行撥接、通話、數據通訊或其他有礙駕駛安全之行為時,應以不妨礙交通秩序及行車安全為原則,必要時可以錄影或照相採證方式辦理。舉發時應明確記載違規事實與相關事證。

第六條  為避免汽車駕駛人於行駛道路時以手持方式使用行動電話、電腦或其他相類功能裝置進行撥接、通話、數據通訊或其他有礙駕駛安全之行為影響行車安全,中央、直轄市、縣(市)交通及公路主管機關、警察機關應會同各級新聞主管機關訂定計畫並經常協調大眾傳播機構、社團或民間團體共同宣導。

第七條  直轄市及縣(市)政府應督促所屬於召開村里民大會或其他各種集會時,宣導村里民於駕駛汽車行駛道路時勿以手持方式使用行動電話、電腦或其他相類功能裝置進行撥接、通話、數據通訊或其他有礙駕駛安全之行為,以維行車安全。

第八條  行動電話、電腦或其他相類功能裝置廠商於銷售其產品時,應於使用說明書加註相關安全使用注意事項,並告知消費者勿於駕駛汽車行駛道路時以手持方式使用,以維交通安全。

第九條  各公路監理機關應就汽車駕駛人於行駛道路時以手持方式使用行動電話、電腦或其他相類功能裝置之危險性、正確使用方法及違反規定之處罰等相關事項加強宣導,並納入駕駛執照考驗筆試題庫及道路交通安全講習課程。
各公民營汽車駕駛人訓練機構應將前項相關內容納入交通安全課程內容。

 

第十條  各級政府機關及公私法人團體應率先倡導所屬人員,於駕駛汽車行駛道路時勿以手持方式使用行動電話、電腦或其他相類功能裝置進行撥接、通話、數據通訊或其他有礙駕駛安全之行為。
各級公私立學校應於集會場合中,宣導教職人員及學生,駕駛汽車於行駛道路時勿以手持方式使用行動電話、電腦或其他相類功能裝置進行撥接、通話、數據通訊或其他有礙駕駛安全之行為。

 

第十一條  汽車駕駛人於行駛道路時,使用手持式行動電話進行撥接或通話之處罰,自中華民國九十年九月一日起實施。
除前項外,汽車駕駛人於行駛道路時,以手持方式使用行動電話、電腦或其他相類功能裝置進行撥接、通話、數據通訊或其他有礙駕駛安全行為之處罰,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一月一日起實施。
為配合本辦法之實施,直轄市、縣(市)交通及公路主管機關與警察機關應相互協調,視當地實際狀況,預先訂定執行計畫辦理。

 

第十二條  警察機關應就使用行動電話、電腦或其他相類功能裝置致發生道路交通事故之相關數據資料進行統計分析,以提供相關機關參考。

第十三條  本辦法之宣導工作,由交通部策劃並督導之。

第十四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guest(guest) 一般網友
發文: 0 經驗: 0
發表於 2012-12-27 02:00
小官說:
以後全部聲控 不動手也能上網 看fb 這就沒輒了吧
基本上這跟未修改前一樣, 手持才是重點。先前打電話用免持也不能罰, 我想這次你只要能不手持也可以避開...
但如果你手持著聲控, 一樣觸法...
 
真情螃蟹(a710622) 一般網友
發文: 132 經驗: 530
發表於 2012-12-27 11:16
看到一堆人說罰太少
怎麼不乾脆說罰20年有期徒刑?
北爛的一堆網廢
MarcoHu(mansonfat) 站方人員
發文: 8,202 經驗: 41,578
發表於 2012-12-27 12:49
APA說:
這麼說來看手錶的時間不也是一樣的動作嗎? 看手錶要不要罰呢? 停紅綠燈時轉頭與旁... 恕刪
多謝補充,我是一廂情願認為依法禁止是必要的,但模糊地帶就像你講的,如果在車架上、或是操控車子裡本來就內建的導航系統,這怎麼罰呢?這當然還可以討論很久,法條也有進步空間,但就當作一個起步吧。

以我自己開車來說,等紅燈或是半夜在路上沒車時,還真的會拿手機起來打 LINE 或看 FB 或上網看公司的東西,自己都知道很危險,但就是壞習慣,另一個更恐怖的就是開車中去按 PAPAGO,這也超級危險。大家在路上應該也都會遇過綠燈亮了,但前面的機車或是汽車不動,原來是看手機看到忘記了;或是有人開車慢慢滑、擋住後面一堆人,搞半天是在按手機或邊講電話邊找路這種的,現在有法可管,至少可以起到一點嚇阻作用。
Awesome(jacobho600) 一般網友
發文: 276 經驗: 1,063
發表於 2012-12-27 16:41
Sony 手錶有比one s 換核心賣兩次來的差嗎?
idiotyoho(idiotyoho) 一般網友
發文: 22 經驗: 76
發表於 2012-12-27 16:46 ,最後編輯於 2012-12-27 16:47
應該要有一定的緩衝吧
看個時間就被罰
那看手錶就因為產品不同就不用被罰嗎
 
菜鳥(jazzantz) 一般網友
發文: 910 經驗: 4,444
發表於 2012-12-27 17:56 ,最後編輯於 2012-12-27 18:01
我想試問
1.舉起手腕,看手錶
2.把手機從口袋掏出來,按下電源鍵,看時間,把手機放回口袋
哪一種動作的時間比較長?
當然,如果各位把手機掛在各位的手腕上那絕對是沒問題的
這個生命樂章,我用青春來寫,用回憶來唱
汪漢均(opk0864) 一般網友
發文: 33,305 經驗: 66,846
發表於 2012-12-27 23:40
真的管太多
停路邊是要停幾次
哈哈哈
看時間也不行
我只是個邊緣人
moero(moero01) 一般網友
發文: 57 經驗: 260
發表於 2012-12-28 00:04 ,最後編輯於 2012-12-28 00:06
Marco說:
大家注意!這次不是呼籲也不說玩笑話,而是「真的」要開罰了!交通新法已經通過,自明... 恕刪

那這樣要不要罰?
開車、騎車別玩手機!1/1 元旦起真的要罰啦






 
greyrainbo(jbr947318) 一般網友
發文: 29 經驗: 469
發表於 2012-12-28 04:59
有法可管是件好事....不過適性還是有待時間驗證..
雖然會跟錢過不去的確實不多....不過現實還是很難說的...
PS:行駛中....那我直接牽到路邊熄火拿手機也算嗎?
Sony何時才能螢幕大又小隻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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