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手機待機時間,該有的權利要爭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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紅豆餅(sufrom) 一般網友
發文: 21 經驗: 52
發表於 2007-11-14 13:05

您好,先前我有留言給公司客服。
我有買一隻貴公司的手機V3X。
但是剛開始用時電池的續電力就一直很差。
待機的時間不超過20個小時。
在第三天時我有送回你們的東訊維修站處理維修。
(因為我趕時間我直接送去東訊)
他們說新機要送回原廠修理。
等了五天,我去拿回了我的手機。
(我又自己去東訊拿回來)
但是經過一天的測試,手機的待機時間還是不超過20個小時。
而且更嚴重,手機用藍芽通訊時手機無法響鈴。(我確定我有開手機和藍牙的選項)
但是一直試手機都不會響,只有藍芽耳機有來電鈴聲。
還有接電話時,對方聽不到我的聲音,我卻聽的到對方說話。
只能說是比第一次送?前還要嚴重。
所以我向你們台北總公司提出了手機更新的動作。
(東訊說要我直接和你們台北總公司連絡,我只能說,你們的服務真的是差極到了極點,手機有問題不是你們幫消費者處理而是要消費者自行處理。這樣子對嗎?請你們自己捫心自問。)
在我跟你們台北總公司反應後,服務人員有給我一個送?單號(637846),要我再次的把手機送回去總公司處理。
但是因為先前我已經跑兩次東訊維修站了。(距離很遠,來回我需要45分鐘的路程。)
所以我直接送回購買的經銷商工學通訊,請他幫我寄回總公司去處理,也跟他說了要貼上送?的單號。
過了五天,我打電話去工學通訊詢問我的手機處理好了沒。
他給了我東訊維修站的電話,又給了我一組送?單號。
(當時我就覺得奇怪,不是送回總公司嗎?怎麼又回去了東訊維修站。)
結果我打去東訊維修站詢問,他說他們的工程師還在作手機的測試,(我聽了就很火大)我說:當初不是說要送回去總公司處理嗎?怎麼你們工程師拿去維修。送?單號也給你們了。你們到底是怎麼處理的。(我懷疑東訊他們想要自行處理)
在此我寄這封信給貴公司,希望你們能給我一個滿意的答覆。
到底你們有沒有收到我的手機。還是完全不知道這回事。
從買手機到現在,我只拿在手上3天,其他的時間都在維修。
你們說,該如何給我補償?難道我就是活該,該這樣子被你們玩嗎~?
請你們給我回覆,不然我會去消基會投訴。
感謝~~~~!!!!


以上是我留言給他們總公司的信件。
如果他們處理不好,又不給換新機,或者新機又是同樣問題。
我會上消基會去投訴他們廣告誇大不實。
原廠網站原本就是標榜3G待機可達277小時(是通訊訊號和使用情形而定)
但是如果各位的手機待機不到24小時,請注意(都是原廠的大陸製)應該請求更換新手機(七天內)或者維修處理(在手機保固期和電池保固期內)
千萬不要讓自己的權利跑走。
各位網友,相信你們也有同樣的問題。
現在不站出來處理,難道要讓他們讓我們花錢受這種冤枉氣嗎?

MOSSO(amos6701) 一般網友
發文: 430 經驗: 1,971
發表於 2007-11-15 03:25
支持樓主 感同身受待機時間真的很短 跟原廠標榜的數據落差真的是誇張 勇於爭取自身權益 希望能獲得合理的回應
~怡然自得~
紅豆餅(sufrom) 一般網友
發文: 21 經驗: 52
發表於 2007-11-15 12:40
經由我去消基會網站查詢相關的處理辦法。 各位網友如果有和我一樣相同的情形。 也可以據理力爭,不需要去相信經銷商,或者是原廠MOTO的說詞。 消基會案例查詢: http://www.consumers.org.tw/unit312.aspx?id=69 案例大類-一般消費問題 問題. 購物之後,不想買了...... *買了商品,結果因太貴或其他理由,不想買了!可以嗎? **碰到消費商品,如電器、電腦、汽車等,多次修理均無法修好時,該怎麼辦? ***消費過程發生了傷害事件,如中毒、受傷、死亡等情形時,該怎麼辦? 建議: *如果您已經付了定金或買了商品,就表示買賣契約已經成立,雙方都不能反悔。 但是,如果商品或服務有瑕疵或不符合雙方約定,或者是在購買的過程中受到詐欺、脅迫;除因郵購或訪問買賣的消費者,可以在收到商品或服務後的七天內,退回商品或以書面通知廠商解除契約外,消費者不能任意地解除契約。也就是說,您不能只是因為價格過高,就不想買了。 **消費者在拿到商品之後,應該儘快詳細檢查商品,看看是否有瑕疵,如果在使用前就發現商品有瑕疵,可以立刻告知廠商,並要求更換全新無瑕疵的商品。如果在使用了商品之後,才發現有故障,也應該儘快告知廠商。 如果多次送修都無法改善瑕疵,應依照瑕疵所造成的結果,依民法規定,主張更換沒有瑕疵的商品、減少金額或解除契約。 目前在汽車買賣定型化契約中規定,新車如果有特定情形,經過二次送修卻仍然無法修復者,可請求更換新車或解除契約。 ***如果在消費過程中,您的生命、身體、健康遭受到了損害,除了要立即前往醫院治療之外,還應將過程中的單據:例如驗傷單、醫藥費及看護費收據、無法工作的損失憑證,甚至照片等收集起來,以作為日後索賠的證據。 業者的行為也可能另外涉及了業務傷害罪,消費者應向警方報案,並取得報案三聯單以為憑據,保障自身的權益。 原廠V3X規格表 http://www.mymotorola.com.tw/dirModel/V3x/spec.htm 主打功能 ‧ 雙向視訊通話。 ‧ 人性化視訊通話快捷鍵, 視訊通話具備關閉鏡頭、內/外鏡頭切換、靜音、大小畫面切換、訊號顯示等功能。 ‧ 雙鏡頭設計,200 萬畫素數位相機,漸進式 8 倍數位變焦。正面 30 萬畫素數位相機,漸進式 2 倍數位變焦。 ‧ 相機內建補光燈,亮度對比調整、計時自拍、白平衡、拍照快門聲設定、拍攝模式設定(自動、晴天、陰天、家中、公司、晚間)。 ‧ 支援最長單段連續 180 秒實況影音錄影,並可直接MMS傳送。 ‧ 支援JPEG、GIF87a/89a、EXIF、DCF、BMP等圖片格式。 ‧ MP3/AAC原音鈴聲,可播 AAC+、MP3、MIDI、WMA、WAV、Real 等音樂格式。 ‧ 16mm雙喇叭設計,提供高音質音響效果。 ‧ 支援MPEG4、WMV、Real等影音格式。 ‧ 支援OMA1.0 數位版權管理 (DRM)。 ‧ 內建GPRS Class 10數據傳輸功能。 ‧ 支援藍芽。 ‧ USB數據連接線。 ‧ WAP2.0/X 網路瀏覽器。 ‧ 支援POP3、IMAP4電子郵件。 ‧ 支援J2ME™ (MIDP 2.0 + APIs),內建Digital Audio Player(DAP-音樂播放機)、Xlex英漢字典、Java 3D遊戲。 ‧ 內建記憶體64MB。 ‧ 支援超小型T-Flash記憶卡,可擴充至 512MB。 ‧ 500筆大容量電話簿+來電大頭貼。 ‧ 個人資料管理。 ‧ 可用USB或藍芽經由MPT軟體與電腦同步。 ‧ 內建震動。 ‧ 擴音功能。 ‧ 聲控功能。 ‧ 自動重撥。 ‧ 個人化設定。 ‧ 日行程(行事曆)、鬧鈴、計算機、語音記事。 ‧ 五向導覽搖桿設計、功能對應鍵(6個)+2個專屬功能鍵(上網/錄影)、隱藏式圖像介面(可選擇顯示或隱藏)。 ‧ 快速切換輸入模式:輸入字元畫面時【 # 】鍵即可切換字母/數字/注音,【↑】鍵即可切換大小寫,【智慧預測iTAP】輸入,自動預測你要輸入的字句。 規格詳解 使用頻率: WCDMA 2100 3G系統,GSM 900∕1800∕1900MHz 尺寸:(長/寬/高) 99 mm × 53 mm × 19.8 mm 重量: 125 g 顏色: 風潮藍 電池規格: 880 mAh 鋰電池 通話時間: 約 131分鐘(3G,估計值/視通話時間與使用狀況而定) 待機時間: 約 227 小時(3G,估計值/視通話時間與使用狀況而定) 視訊通話: 約 80 分鐘 (估計值/視通話時間與使用狀況而定) 內螢幕: 2.2吋 240X320pixels、26萬色TFT 外螢幕: 外1.0吋 96X80pixels、6萬5千色CSTN 消基會明顯規定,如有欺騙消費者之行為,可要求廠商退費。 但是不能只因為買了比較貴而要求廠商退費。 所以各位網友的手機真的事有待機時間太短的問題。 應該向廠商提出詢問,如果廠商沒有給你合理的答覆。 可以要求退款,並去投訴其廠商廣告誇大不實誤導消費群眾。
紅豆餅(sufrom) 一般網友
發文: 21 經驗: 52
發表於 2007-11-15 21:56
今天我測試手機還是一樣的問題,待機不到20個小時。 這次我就根據消基會上說的,經由兩次的維修都無法修復,要求廠商解除買賣合約,並退回款項。 但是這隻手機不是我買的,是我哥買的手機。 當初購買的時候,工學通信並沒有給我哥他發票或其他的購買憑證。 所以我打電話去跟工學通信說,我要跟他要發票。 手機是在10月初下訂買的,在10月28號才拿到。 但是拿的時候他有影印一張發票給我,說這是購買發票。 但是我拿到發票一看就覺得有問題,因為發票是三聯式的發票。 而買受人是寫工學通信行他們自己,還寫上他們自己的統一編號。 我就又問他說,這發票怪怪的,並不是我的發票吧。 他說9,10月份的發票都已經被會計師收回,繳回去國稅局了。(因為事情拖到現在也已經都11月14日了) 所以他們也沒有辦法給我。 這樣子我就在想,他們當初應該就是沒有開發票給消費者。 我就跟他說,這樣子是不是要去國稅局查呢? 他說對。 我想說,你好樣的敢這樣子說,最好你是有開發票出來,不然你們就等著國稅局去查你們公司的帳吧。 而且消費者在購買當天,並沒有拿到發票這樣子是不對的,就算當天沒有拿到發票,也應該日後寄給消費者。 但是我從頭到尾都沒有看到他那一張發票的正本。 隻後我就打電話去消基會詢問該如何處理。 消基會的服務人員跟我說,請我先去郵局買存證信函,然後填寫資料。 再影印三份,從郵局的窗口寄出存證信函,交由他們處理。 把正本寄給工學通信行,然後再把副本寄給消基會。 我想說,好就這樣子做,而且明天還要去稅捐處去查詢有關於發票的事情。 我打算跟他們耗下去,看看到底台灣的法律有沒有公信力,能不能幫小老百姓伸冤。 PS 各位網友,如果大家買了摩托羅拉的手機,或者是其他牌的手機商品有相同問題。 希望能夠站出來處理,而不是說,唉這隻手機好耗電,電池要買多一點,買容量高一點的。 這是消極的做法,應該根據官方網站上面供布的手機功能的依據為依據,然後跟廠商要求合理的解決方案。 如果大家都不打算去爭取自身的權利,那只是對那些賺黑心錢的廠商有好處。 現在什麼東西都漲,難道買東西也是要被坑嗎~? 希望各位網友有看到請站出來。一起爭取自身的權利。
紅豆餅(sufrom) 一般網友
發文: 21 經驗: 52
發表於 2007-11-17 10:40
在昨天我已經把存證信函寫好寄出了。 今天工學通信就會收到。 如果還是沒有給我滿意的答案和賠償的話。 只好在走下一步。 在這樣子下去我連摩托羅啦都要去檢舉他們的廣告不實。 還要去報章雜誌檢舉爆料。 說現今手機發布的"待機時間"消息都是誇大不實的,造成消費者的誤導。 有欺騙消費者之意。 什麼待機有2百多小時,都是騙人的。 相信各位網友用手機到現在從來就沒有人可以撐的這麼久吧。 然到大家都覺得這是正常的嗎? 可以在網路上公佈不實的消息,然後自己買到手機只能撐個兩天左右。 這樣子你也說是正常的,你們把自己的權益都忘記了。 站出來大家一起面對手機商的不合理。
紅豆餅(sufrom) 一般網友
發文: 21 經驗: 52
發表於 2007-11-20 20:16
今天早上收到消基會寄來的信件。 說我們的資料還有缺契約書(因為是中華電信轉台灣大哥大續約) 還有手機廠商名稱。 然後今天去稅捐處跟他們調發票。 稅捐處的服務小姐說,他們這邊怎麼可能會有發票。 然後就問我哥說,你是在哪一間買的。 然後我哥就把他們的統一編號和店名跟服務小姐說。 結果小姐查一查電腦,就打電話去給工學通信。 然後跟工學通信說,你好,我是稅捐稽徵處。 有客人說跟你們買東西沒有拿到發票。 請你們查一下。 然後工學通信的人就說,發票都在會計事務所那邊。 然後稅捐處就跟他問會計事務所的電話。 之後又打去會計事務所問發票的下落。 會計事務所的人接到電話就說要去查一下。 然後稅捐處的人就說,你們要跟負責人說,要查清楚。 然後跟我哥說在去他們店裡要。 不知道工學通信到底有沒有開發票。 真的是有夠扯。 當然手機續約的毀約金我們也會要工學通信賠償。 以上是目前處理到今天的進度。 往後在報告。
紅豆餅(sufrom) 一般網友
發文: 21 經驗: 52
發表於 2007-11-22 14:31
新一步的消息。 消基會有寄來一張回函,要我補上發票和契約書還有原廠代理商名稱。 一收到後就馬上去要發票,之後他用11月份的發票補開一張給我。 當然在備註上面要註名是10月份那時候買那一隻手機的發票。 然後也把盒子上面的代理名稱印下來,也去台灣大哥大拿合約書。 在合約書上有寫,如果毀約,要付毀約金5000元,當然這我不可能會付。 現在我只要求退費和精神賠償,還有這毀約金。 希望能夠盡快的把這一件事情處理好,好讓消費者得到應得的權利。 還給消費者一個公道。
紅豆餅(sufrom) 一般網友
發文: 21 經驗: 52
發表於 2007-11-23 17:25
感謝這位網友的支持。 不管是誰,遇到這種事情都會很生氣。 自己的權利當然要故,不要讓那些奸商得逞。 好像消費者付錢都是笨蛋一樣。 一點保障都沒有,錢很難賺耶。 該有的還是要把他拿回來。
紅豆餅(sufrom) 一般網友
發文: 21 經驗: 52
發表於 2007-11-27 10:11
這一件事情已經過了快一個月了,但是到現在還沒有得到回覆。 難道買個東西還得要這樣子嗎。 公平交易委員會。是假的吧。 消費者的權利是狗屁。 錢都已經給他們了,但是卻沒有辦法用。 那是什麼道理,就像是我買麵包已經付錢給老闆了,卻吃不到的感覺。 這是怎麼樣,要吃個麵包還要等老闆把麵包給烤好了才能吃阿。 那烤了快一個月我都已經餓死了吧,還在烤。 有沒有搞錯阿。
紅豆餅(sufrom) 一般網友
發文: 21 經驗: 52
發表於 2007-11-28 17:53
我有再打去消基會詢問,他們說已經幫我送函去給摩托羅啦。 但是要等他們回應,我就覺得速度真的是太慢了。 又上網去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去線上申訴。 昨天早上填單,今天早上就寄回函來了。 要求業者要再15天內做出回應,不然就要處3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鍰。 所以說在15天內一定會有消息的。 到底這場生死戰最後會怎麼樣,我會再上來發表。 希望各位網友有類似的情況可以跟我說。 我會已過來人的經驗跟你們說要怎麼處理。 原則上我是懷疑各大廠牌的手機待機時間公佈消息都是誇大的。 我也已經檢舉摩托羅拉的V3X這一隻手機有廣告誇大不實的地方。 根據公平交易法第二十一條(在商品或其廣告上等為虛偽不實或引人錯誤之表示或表徵之禁止) 事業不得在商品或其廣告上,或以其他使公眾得知之方 法,對於商品之價格、數量、品質、內容、製造方法、 製造日期、有效期限、使用方法、用途、原產地、製造 者、製造地、加工者、加工地等,為虛偽不實或引人錯 誤之表示或表徵。 事業對於載有前項虛偽不實或引人錯誤表示之商品,不 得販賣、運送、輸出或輸入。 前二項規定於事業之服務準用之。 廣告代理業在明知或可得知情況下,仍製作或設計有引 人錯誤之廣告,與廣告主負連帶損害賠償責任。廣告 媒體業在明知或可得知其所傳播或刊載之廣告有引人錯 誤之虞,仍予傳播或刊載,亦與廣告主負連帶損害賠償 責任。 所以他們必須依定要提出合理的解釋說明。